善用配偶贈與,落實夫妻財產合理分配
張大哥常常透過配偶贈與方式,將資產移轉給妻子,不僅合法節稅,而且太座也開心。黃大哥想效法他,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妻子,於是特地諮詢大立地政士事務所。
▍配偶贈與不必課徵「贈與稅」與「土地增值稅」
夫妻之間可以透過「贈與」方式,將名下的現金、房屋、土地、股票、基金、債券等資產移轉給配偶,以提高資產配置效率,達到最佳財務規劃目的。只要兩人合法登記結婚擁有配偶身分,並且贈與事實發生在國內,都可以將資產贈與配偶,移轉該資產所有權利。
配偶贈與和一般贈與不同,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20條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年度贈與總額,不必繳納贈與稅。相較一般贈與每人每年有244萬元免稅額度限制,因此如果父母有意將名下財產分給孩子,建議善用配偶贈與方式,一方先將資產過戶給配偶,彼此再各自贈與給孩子。
至於配偶贈與的土地,根據《土地稅法》第28-2條規定,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但注意僅是目前不課徵,日後該土地移轉過戶時,還是得累計贈與前的原地價至移轉過戶前的地價,結算這段期間的土地增值總額,依此課徵土地增值稅。此外,提醒您把握每人一次機會的10%優惠土地增值稅率,如果配偶一方已使用,那麼日後出售土地前建議先做配偶贈與後再賣,以節省土地增值稅。
▍鼓勵夫妻財產合理分配,實務法規保留彈性空間
自105年1月1日新制房地合一稅上路後,配偶贈與的房屋日後出售時,必須留意所得稅計算方式。原則上依房屋取得日期,決定適用新制或舊制,10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適用舊制,之後取得的房屋則適用新制。
為了鼓勵夫妻財產合理分配,政府也提供折衷做法。首先在房屋「持有期間」計算方面,對於105年1月1日之後配偶贈與的房屋,允許可自贈與方的原始取得日期起算,並且根據當時的取得原因來決定適用稅率。
其次在日後出售時的所得稅計算方面,如果房屋取得時間在105年1月1日之後,則適用新制,要課房地合一稅,以實際成交價格和成本計算所得;如果房屋取得時間在該日期之前,則適用舊制,要課財產交易所得稅,以公告現值和贈與前次移轉現值計算。
就不動資產而言,配偶贈與有許多稅賦優點,實務做法也保留不少彈性空間,但還是要負擔契稅、印花稅、行政規費等相關費用。建議您親洽大立地政士事務所,讓我們根據您的情況提供最佳做法。
圖照來自 Joneswick,https://pse.is/7mv7f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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