捍衛居住正義,財政部發布新規定
「豪宅稅」話題持續備受熱議,特別是財政部114年2月19日發布〈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〉,又引發民眾更多聯想。其實新規定內容,主要調整舊制度賣房所得辦法,包括新增「每坪單價」認定標準、提高賣房獲利率,以及上修雙北與六都和新竹縣市以外其他地區「成交總金額門檻」。
▍參考房屋取得日期,決定適用舊制度或新制度
每年5月都要申報過去一整年(1月1日至12月31日)的個人綜合所得稅,包含營利、執行業務、薪資、利息、租賃及權利金、自力耕作漁牧林礦、財產交易、競技與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給與、退職與其他總共十項個人所得。其中「財產交易」的房地交易攸關房屋買賣。
自民國105年實施「房地合一稅」新制以來,改變舊制度只對房屋交易課稅的做法,施行新制度後房屋與土地交易都要課稅,以房屋取得日期「105年01月01日」做分水嶺,擇一課稅不重複。出售該日期前取得的房屋適用舊制,房屋移轉後隔年5月,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;出售該日期後取得的房適用新制,房屋移轉後隔天起算三十天內,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考量101年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前,房屋取得成本、買賣金額可能舉證困難,因此財政部對舊制度賣房財產交易所得稅賦設算,提出「核實認定」或「標準認定」做法。能舉證則據實計算,無法舉證或尚未申報則依「規定門檻」判斷,超過按「實際總成交價」計算,未達按「評定現值」計算。
▍反映房市、平衡居住型態差異,賣房所得設算標準從嚴
稅捐稽徵機關對房屋交易所得的認定標準,113年度新增「含車位成交總價」與「不含車位每坪成交單價」列管標準,未來每坪單價符合台北市120萬元、新北市75萬元,四都與新竹縣市50萬元,其他縣市35萬元以上的高單價小坪數房屋,都會納入豪宅列管。
同時為反映舊制度下的房屋交易獲利現況,新規定也提高賣房交易所得設算標準,將獲利率自17%調升為20%。並且兼顧平衡雙北、六都與新竹縣市以外其他地區「大面積房屋」不同居住型態差異,希望房價符合市場行情,財政部也提高這些地區房屋總成交金額門檻,自2,000萬元調升為2,200萬元。
分析現行的房地合一稅制,可以看出政府對「房屋持有期間」認定標準從嚴,決心遏止短期套利歪風。(修法後規定,持有房地2年內適用稅率45%,持有房地2年至5年則適用稅率35%。)各種修法與做為,都是杜絕短期炒房投機。若您想更了解新規定做法,明白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,歡迎主動預約大立事務所諮詢。
圖照來自 WFlore,https://pse.is/7kbdk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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