決定「不繼承遺產」,接下來怎麼做比較好
113年8月郝爸爸過世了,留下遺產現金新臺幣1,000萬元、負債新臺幣3,000萬元。為了遺產繼承問題,郝媽媽與一對兒女前來事務所諮詢。他們表示,除評估債務償還,同時考量女兒遠嫁美國定居,多年來都是郝家兩老與兒子同住互相照應,因此郝媽媽與女兒想辦理拋棄繼承,由兒子獨自繼承郝伯伯遺產。
▍「概括繼承」的「有限責任」,明確落實「債的相對性」
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「繼承」在被繼承人(郝爸爸)被宣告死亡那一刻起,就是已發生事實,繼承人(親子三人)當下已繼承郝爸爸遺產的所有權利與義務。若郝爸爸的遺產有不動產,也已經是繼承人所有,只待完成繼承登記,將所有人(郝爸爸)名字改成繼承人名字,就有「處分權」可以買賣或贈與。
對於「繼承」這件事,目前法規主張「概括繼承」的「有限責任」,簡單說就是「好的、壞的都接受」,並且「只用繼承遺產還債即可」。舉例郝家個案來說,就是繼承人必須繼承郝爸爸所有遺產(包括現金新臺幣1,000萬元,以及負債新臺幣3,000萬元),但是對於郝爸爸的債務,繼承人只要用繼承所得現金新臺幣1,000萬元還掉即可,剩下的負債新臺幣2,000萬元就不用還了。
這就是《民法》中的「債的相對性」,意思是債權與債務關係,是以訂定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為主體,因此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(郝爸爸)請求給付,不能向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請求支付。
▍有法院背書,「拋棄繼承」比「遺產分割協議」更有保障
郝家母女決定「不繼承遺產」,可以選擇「拋棄繼承」或「遺產分割協議」方式處理。拋棄繼承是母女的個人行為,必須向法院書面辦理並且通知兒子,之後「繼承郝爸爸遺產」這件事就完全與她們無關了,當然日後計算遺產稅也就沒有郝媽媽的的配偶扣除額、女兒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這兩個減項了。
至於遺產分割協議,則是母子三人之間的契約協定,彼此說好就行,不必勞師動眾上法院,日後計算遺產稅仍保有三個人的身分扣除額。但要留意,若繼承人有債務在身,當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同意「自願不拿遺產」,那麼根據《民法》會被認定是有害債權的「無償行為」,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。
為避免日後債權人撤銷協議,甚至進一步將繼承遺產做強制拍賣後償債,對於決定「不繼承遺產」的郝媽媽與女兒,我們建議她們辦理拋棄繼承,透過法院見證背書留憑證,日後也就不必再擔心夜長夢多了。遺產繼承會因為個別情況影響實務處理,建議您委任專業律師與地政士做處理,以自身保障權益。
圖照來自 GraphixMade,https://pse.is/79v7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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