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贈與?是買賣?不是你說的算! | 桃園房屋贈與,桃園房屋繼承,桃園房屋移轉,中壢房屋贈與,中壢房屋繼承,中壢房屋移轉

年逾耳順之年的麥丁,是國際知名廚具品牌業務退休,他利用一生打拼攢下的積蓄,藉買賣房地產賺了不少錢。為了在有生之年做好自己的財產規劃,於是他想藉由買賣方式,把名下的一棟房屋移轉給兒子小麥。沒想到經過國稅局審認後,確定該筆房屋移轉是「贈與」而非「買賣」,因此依法向他課徵贈與稅。

 

▍無法對已付價款提證實,判定是贈與非買賣

 

那天事務所急匆匆跑來麥丁老伯伯,向我們諮詢房屋移轉問題。他說自己因為晚婚老來得子,所以對兒子疼愛有加,去年還將名下一棟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的房屋給他。原本自恃聰明,想說以「買賣」方式移轉房屋可以規避贈與稅,沒想到如意算盤最後還是落了空,被稅務人員告知這是「贈與」而非「買賣」,依法對他課徵贈與稅新臺幣55.6萬元。

 

根據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五條規定,二等親以內的親屬之間財產買賣,除非對已經支付的價款提出證實,可以證明不是出賣人透過貸款或提供擔保等方式借得,否則應該視為贈與。麥丁與兒子是二等親關係,稚子年幼,既無所得,也無財產,不但買房的頭期款新臺幣200萬元來自麥丁贈與,就連向銀行借貸的尾款新臺幣800萬元,也是以麥丁為擔保人所借來的,國稅局因此認定兒子不具資力與還款能力,該筆父子之間的房屋移轉應視為贈與而非買賣。

 

▍扣除年度免稅額度後,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

 

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,贈與稅的免稅額度每人每年以新臺幣244萬元為上限。也就是說,每個人都可以將自己的財產,以現金方式送給任何人,只要一年之內送出的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44萬元,就不必被課徵贈與稅。

 

當時麥丁的兒子以時價新臺幣1000萬元取得房屋,其中的頭期款新臺幣200萬元,因為已經採用分年分比例(又稱逐年贈與)的方式做贈與,所以符合現行法律規範沒有問題。至於尾款新臺幣800萬元,在扣除屋主父親麥丁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度新臺幣244萬元後,還有新臺幣556萬元贈與淨額必須計算贈與稅,依據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下的適用稅率10%做計算,因此國稅局會對麥丁課徵贈與稅新臺幣55.6萬元。

 

對自然人而言,有生之年所擁有的財富稱為「財產」,往生之後所留下的財富稱為「遺產」。我國的贈與稅和遺產稅都是屬於直接稅,贈與稅是針對贈與人無償給予其他人財產所課徵的稅賦,而遺產稅則是針對死亡造成移轉財產所課徵的稅賦。有人為了規避遺產稅,所以生前以贈與方式來分散自己的財產,殊不知因為不符合「贈與」條件,最後還是徒勞無功。合法納稅是好國民應盡義務,務必不要心存僥倖。麥丁對於這筆房屋移轉責無旁貸,由於兒子無法提出資力證明,貸款也是來自他這個父親所借,因此最後必須依法納稅。

 

圖照來自 Pexels,https://pse.is/76n8fc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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