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!解決共有財產喬不攏問題
阿福、阿祿與阿壽三位好友一起創業,共同擁有車站前的黃金店面,每人持份三分之一。考量阿福單身與機動管理,因此一直住在店鋪後方小房間,打烊後就可以休息。雖然三人累積深厚革命情感,如今理念不合決定拆夥。阿祿希望阿福買下他的持份,但是阿福不肯,於是向事務所諮詢解套方法。
▍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權利與義務,可藉由分割共有物解決爭議
根據《民法》定義,共有物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擁有的財產。因此對於阿福、阿祿與阿壽而言,這間黃金店面就是三人的「共有物」,彼此都擁有「所有權」,享有權利可以使用、收益或處分,並且負擔義務必須管理和維護。
共有關係可分為「分別共有」與「公同共有」兩類型。像福、祿、壽三友這樣共同擁有房屋,每人都有特定持份比例,就是「分別共有」。反之,如果只是共有卻無特定持份比例,就是「公同共有」。分別共有的權利移轉相對單純,每個共有人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持份。
當共有人因為共有物發生爭議,或是其中有人想單獨擁有某部分的共有物時,可採取「分割共有物」方式解決問題。如此一來,不僅能釐清共有人的權利與義務,讓財產管理更簡便,也能滿足共有人想單獨擁有財產想法,強化個人對財產處分權利,進而促進財產更有效利用,最終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理想。
▍可自行協商或向法院提分割訴訟,進行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
實務上分割共有物,可以採行「協議分割」或「裁判分割」。當共有人對分割共有物達成初步共識,可表態各自需求與期待,協議分割方式處理。協商後,再決定是要等值平均分割、按照持份分割,或是採行補償分割方式,同意讓某些共有人取得較大份額,並且以金錢補償其他取得較小份額共有人。
若共有人對分割共有物意見分歧,任何共有人可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,請法官進行裁判分割。法院會評估共有物的財產屬性(動產、不動產或其他)、主張分割理由、共有物能否被分割,以及分割後每位共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公平等因素,再就原物分割、金錢補償、變價分割(拍賣共有物後分配價金)等方式擇一處理,或是折衷不同方式彈性做搭配。
該個案由於阿福與阿祿分割意見不一致,如果協商不成,只能建議選擇裁判分割方式處理,由其中一位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,訴請法院裁決。雖然裁判分割方式彈性較小,共有人也較難控制裁判結果,但卻有強制力,更能兼顧公平與公正。分割共有物往往必須斟酌主觀與客觀因素,建議委任律師或代書專業處理,以保障權益。
圖照來自 Pezibear,https://pse.is/7az8r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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