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次搞懂「贈與」大小事,雙方彼此都開心

「贈與」兩個字,乍聽下是好事一樁,事實上卻不盡然。奠基在人性本善前提下,立法的初衷是在保障人權,只要符合法律規定、起心動念良善,理當沒有爭議才是。藉由這篇文章,我們就法律觀點掌握「贈與」的立法重點與規範,希望幫助大家釐清迷失、減少糾紛,讓「贈與」的雙方當事人都開心。

 

▍「贈與」是雙方合意、具法律效力的契約行為

 

關於「贈與」的定義,《民法》第406條明文規定,是指「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」意即這是「贈與者」與「受贈者」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好的「契約」行為,一旦合法成立後就有法律效力,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。

 

除了法定因素、已經公證,或是基於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,否則贈與人不可以事後反悔而撤消贈與。撤銷贈與時,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,則贈與人可以直接撤銷贈與;若贈與物已有部分權利移轉,則可以對未移轉部分做撤銷。

 

對於贈與人的人格權保障,《民法》第416條也有明文規定。當受贈者對贈與者有扶養義務時,依規定必須善盡責任,確實履行扶養義務。此外,對贈與者與他的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姻親,也禁止受贈者做出故意侵害或刑法所規範的處罰行為。

 

▍把握「負擔」條件,善用免稅額合法節省稅賦

 

發生贈與的當下,若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附加條款,即為「附有負擔的贈與」,這時候贈與者可以要求受贈者履行承諾,抑或是贈與者可以因為受贈者不履行承諾,而撤銷贈與。但是「承諾」所做行為,必須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並且不違背國家社會一般利益與道德觀念。

 

附有「負擔」的贈與,實務上常見帶有債務的贈與(例如送給對方房屋,但是房屋尚有貸款未繳清),或是為結婚準備的贈與。針對「結婚」這個法律行為,因為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,也不違背國家社會一般利益與道德觀念,即使贈與後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,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贈與協議。

 

在稅賦方面,每個人贈送出去的總額,每年都有244萬元的免稅額可以扣除。特別是這類「附有負擔的贈與」,通常可以從中扣除受贈人的負擔金額。但必須留意的是,「負擔」必須可以計算財產價值,而且不能超過贈與物本身的價值,同時必須是明確可以履行的,並且也不可以轉嫁給其他人。

 

實務上許多贈與糾紛,大都是起因於「人」的行為或動機所導致。在立意良善前提下,合法就能體現贈與美意,讓「收」與「受」雙方都感受美好心意。

 

圖照來自 ua_Bob_Dmyt_ua,https://pse.is/7dsglr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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